(中文譯本) (原文) HCCL 78/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商業訴訟1998年第78號 ————— 韓進海運有限公司 原告人 和 帝昌船務有限公司 被告人 ————— 主審法官: 石仲廉法官(內庭) 聆訊日期: 1998年10月19日和1998年11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1998年11月20日 判決書 法院現有兩份傳票,其實質是交叉傳票。第一份由被告人發出,日期為1998年5月28日,被告人要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和第19號命令第1條規則以及法庭的固有司法權作出判決,因為原告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訴陳述書而駁回原告人之訴訟,且該訴訟是對司法程序的濫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