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INSTITUTE OF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香港法律暨翻譯學會有限公司 劉傑雄 2026年2月28日 Website: http://www.hkilt.com 香港判決書的翻譯 在香港普通法司法體系內,判決書(judgment)[i]不僅決定個案之法律結果,亦透過詳盡的事實認定與法律推理,形成可供後續案件援引之先例,對法律之發展與適用具有核心影響。香港法院在適用先例時,終審法院之裁判具有最高權威,而上訴庭及下級法院則須在其架構下遵循或參酌。在雙語司法體制下,判案書之文本呈現及翻譯品質亦會直接影響法律解釋與程序權利,法院在決定使用語文或命令翻譯時以訴訟之公正與迅速為首要考量。本文旨在分析判決書的性質、類別、結構與格式以及中英雙語翻譯的實務規則,為從事法律翻譯、法學研究或司法實務者提供一個系統性、可操作的參考框架。 一、判決書的定義與基本功能 判決書是指法院於完成訴訟程序後,根據對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而形成之書面裁斷。其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告知當事人及公眾裁判結果;陳述法官對爭點之事實認定、法律推理、對先例及法理之適用;並透過理由部分建立可供後續案件參考的法律規範與解釋。 判決書因此同時具備個案裁判功能與公共法源性,故其文字精確性與語義一致性對法律效果與學術引用皆至關重要。 二、判決書的主要類別 全案判決書(Full judgment):於實質審理後作出,包含詳盡事實陳述、爭議歸納、證據評價、法律分析及最終裁判理由,適用於終局判決或重大法律爭議。 程序性或中間裁定(Interlocutory decision):針對審判程序中之臨時措施或程序爭議(例如舉證安排、聽證排期等)所為之裁定,雖非終局判決,然常影響訴訟進程與當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