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本) English version HCA 521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1997年第5214號 資達有限公司 第一原告人 譚文丞 第二原告人 對 冼祖光 被告人 主審法官:暫委法官麥卓智 聆訊日期:1998年11月5日及6日 判決書日期:1998年11月17日 判決書 1.原告人起初向被告人提出申索,請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制止噪音及漏水形式的滋擾;發出強制命令,要求被告人執行必要之工程及修葺工作以停止漏水;以及頒發命令評估損害賠償、利息及訴訟費用。 2.本席得悉,漏水滋擾現已消除,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本席亦知悉,原告人不再就聲稱之噪音滋擾要求損害賠償。現存爭議為應否發出禁制令停止噪音,以及相關之費用問題。原告人所聲稱噪音為水泵運作聲。第二原告人陳述,水泵於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運作,影響其正常生活,嚴重干擾其睡眠習慣。事實上,原告人辯護律師王大律師稱,原告人現請求禁制令,禁止水泵於晚上11時至上午7時運作。 3.事實頗爲簡單,爭議不多。第一原告人為香港金龍臺6號金龍大廈C座23樓4室單位業主,業主的常務董事為第二原告人,即承租人譚先生,他與家人於1995年9月遷入。被告人冼先生的單位在譚先生單位正上方,即金龍大廈C座24樓4室,他與家人於1995年10月遷入。兩單位佈局相同。兩個物業均受1980年3月10日簽訂之大廈公契約束,土地註冊處註冊摘要編號1858837,其中第10(c)條對滋擾條款如下: “不得將其在上述建築物之部分用於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用途,亦不得在該處作出或允許任何其中或其上之物可能產生不必要噪音,或可能對上述建築物其他佔用人構成滋擾、煩擾或造成損害或不便。” 4.冼先生遷入前,曾對其單位實施工程,包括重新鋪設供水管道至大廈外牆,並安裝一部水泵增加淡水供應壓力。 5.1995年11月,譚先生投訴冼先生,單位天花板因上方冼先生單位漏水受損。如前所述,此事最終獲妥善處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然而,在1996年3月,譚先生再次投訴冼先生單位水泵產生噪音,並表示願意提供更換水泵費用,冼先生未予同意。據冼先生所言,譚先生威脅他,他向警方報案。此時,冼先生曾咨詢原先安裝水泵的承建商,並按其建議安裝壓力較低的水泵。 6.其後一段時間,當事人之間的水泵噪音問題無甚事情發生,儘管譚先生稱他仍不斷向管理處投訴。後來,在1997年3月13日,譚先生再次直接向冼太太投訴水泵噪音,大家發生口角並報警。 7.法庭令狀於1997年5月發出。原告人專家證人吳(譯音)博士在1998年1月實地勘測,其專家報告建議,在水泵底部安裝橡膠隔震墊,並在水管使用伸縮接頭。冼先生收到報告後,已安排在水泵底部安裝橡膠隔震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