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譯專業人員認可

香港法律翻譯專業人員認可計劃

 簡介

自一九八六年修訂《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 (前憲制文件)後,香港的法例可以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雙語制度蓬勃發展。 随後在一九八七年對《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及《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作出立法修訂,以及在一九九零年頒佈《基本法》後,法律翻譯已成爲本地法律的一種慣常做法。 在這種情況下,香港法律翻譯學會 (下稱「本學會」)於2009年8月由一批法律和翻譯專業人士和學者成立,目的是促進法律翻譯人員專業化。

 

法律翻譯人員的專業化和認可

法律翻譯是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的認可專業。在香港,法律翻譯人員的專業化和認可仍然是一件長期等待的法律雙語化的缺失。本學會作爲香港法律翻譯的學術及專業機構,可擔當領導角色,推行本學會的法律翻譯專業人員認可計劃 ( 下稱「 本計劃 」 ) ,這可以被視爲正式法律翻譯人員專業化認可制度的啓動或試行。

本學會的會員有資格獲得本計劃認可的專業地位,在獲得專業認可資格後,將可從職業發展機會中獲益。本學會評審並認可已具有良好法律翻譯專業水準的會員,認可是本學會永久的榮譽記錄,如有必要,本學會將負責澄清、證明和辯護對某一成員的認可的理據。認可制度將採用序列化和加蓋印章的證書形式,並公開向獲授予認可的專業地位的成員展示。本學會將編制一份經認可的成員名單,上載至本學會的網頁,供公衆查閱 。

 

目的

本計劃的目的如下:

  1. 向獲授予認可資格的成員在法律翻譯方面的成就提供實際證據。
  2. 爲了方便認可會員在外部公司從事翻譯工作或進行進一步研究。
  3. 私營機構和公司可從本學會的網頁上的名單中尋找法律翻譯專業人員。
  4. 會員從其普通會員升進成爲資深會士,認可是一項先決條件。

 

資格

申請者如獲學會認可爲法律翻譯專業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所述的要求:

  1. 申請人必須是學會的會員(準會員、普通會員或會員);及
  2. 申請人必須具備適當的學術或專業資格;及
  3. 申請人必須是獲批認可法律翻譯專業人員的適當人選;及
  4. 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任何一項能力要求:
    1. 通過認可考試;或
    2. 在申請日期前的三年內,申請人作爲僱員或自由應聘者,从事法律翻譯全職工作(或在適當情況下具有同等的兼職經驗)。 申請人應在其申請中提供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證據。 所需經驗概要如下:
      1. 對於翻譯人員而言,平均每年翻譯100,000字或以上;或
      2. 對於教育人員方面,教授法律翻譯、法律或有關科目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對於政府人員方面,積極參與政府的法律翻譯工作;或
    3. 法律執業者 ;或
    4. 經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專業團體或相關政府機關認可或認證的法律翻譯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