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域” 是指具有相對獨立的一套法律制度和司法權的地理區域。我國粵港澳大灣區存在內地法域、香港法域和澳門法域等三個法域。廣東省實行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香港地區由於政治、歷史、地理和經濟等方面的原因,香港地區的法律屬於英美的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澳門地區同樣由於歷史原因,其實行的法律則屬於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m),可以預見,在現行的“一國兩制”框架下,我國粵港澳大灣區將呈現三個法域並存的局面。
“術語”是指在一個專門領域中表示相對單一概念的專門用語或表達(可以是詞、短語),法律術語就是指在法律領域中表示相對單一法律概念的專門用語或表達。
我國內地法律結合我國國情和制度,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其採用成文法,其法律術語為中文;香港的法律沿用英國普通法,所以其法律原由拉丁文、法文、英文寫成,後把它們的成文法(包括法律術語)翻譯成中文;澳門沿用葡國法律,用葡文寫成,後把葡文法規(包括法律術語)翻譯成中文。
粵港澳大灣區三個法域的法律術語,雖同為中文,有些表面上相同或相似,但意義不同,或有些意義相同或相似,但用不同的中文。
現今粵港澳大灣區記憶體在內地、香港地區和澳門地區三個法域,且彼此間商貿往來頻繁。我國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等等宏大發展計畫,由此可見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升級,經貿往來高度發展。來自三個法域的商貿主體和民眾在大灣區內進行經濟活動時,碰到上述法律術語混亂問題,若沒有受過法律訓練,則很容易望文生義,產生誤解,因而做出錯誤的商業決定,甚至引發法律爭議,將可能影響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和協同推進。在此背景下,三個法域的法律術語譯名混亂問題是否需要進行規範化或標準化變得必要。
(二)中文法律術語的規範化工作
(1) 內地法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法規譯審和外事司於1998年聯合編寫並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詞語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以下簡稱《詞語手冊》),後又在2005年編印了《法規譯審常用句式手冊》(內部交流用,未正式出版,以下簡稱《句式手冊》)。2007年9月25日,內地的法律術語標準化工作全面啟動,標誌性事件是法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正式成立。此後,法學名詞審定委員會曾於同年l2月18日召開工作會議,討論並形成工作方案,對時間、進度和程序步驟作出了安排。但因種種原因,迄今尚未見該委員會公佈任何經審定的法學名詞表。[①]
內地雖未見有關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的立法文件,但國務院辦公廳在2003年曾頒佈“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0號),對行政法規的英譯提出了新的要求。民間的類似工作除上述法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展開的工作外,還有一個龐大的資料庫——“北大法律資訊網”(www.chinalawinfo.com),它提供海量的資訊,包括中央法規司法解釋、高法公報案例、條文釋義、地方法規規章、裁判文書精選、法律文書樣式、中外條約、經典案例評析、法學教程、立法背景資料、外國與國際法律、仲裁裁決與案例、法學文獻、香港法律法規庫、澳門法律法規庫等眾多資料庫。讀者只需選中其中的資料庫,即可對各法域法律、法規所使用的法律術語進行全面瞭解與對比研究;對內地法規英譯本有需要的,也可通過該網站獲得。
此外,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於2009年確立資助《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研究》項目,屈文生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對這一領域進行研究,寫成《從詞典出發——法律術語譯名統一與規範化的翻譯史研究》[②],該書為目前這一領域唯一的學術專著。
(2) 香港法域
在三個法域中,香港法域和澳門法域的立法術語情況特殊,這兩地屬於雙語立法地區。香港是世界上唯一一個英漢雙語立法的地區,英漢雙語立法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香港律政司法律草擬科編纂出版的一些工具書是香港推行雙語立法的副產品,對研究三大法域法律術語譯名的統一與規範化工作意義重大。首先是《英漢法律詞彙》,其最新版是2004年的第四版(共分三冊)。該書是查找香港法例英漢法律詞語的便捷參考工具,收詞3萬2千條。其次是1999年出版的《漢英法律詞彙》,該書主要取材於1998年出版的《英漢法律詞彙》(第三版)。其他重要的工具書還有同為律政司法律草擬科的《英漢民商事法律詞彙》,最新版是2010年的第三版。此外還有1998年版的《選舉法詞彙》,該書收錄自1997年8月至1998年2月底制定的選舉法例內的詞彙及用語約共660條。現在有關法律規範的英漢雙語法律詞彙都可在政府網站——“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③]查到。
(3) 澳門法域
澳門的情況與香港類似。澳門是世界上唯一一個葡漢雙語立法的地區,葡漢雙語立法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澳門要擁有雙語的法律體系,要在立法程序和本身的法院中能完全同等地使用兩種官方語言,前提是要通過翻譯建立一套本身的專門中文法律詞彙,這是用中文製作法案所不可或缺的基礎。在1988年,澳門司法事務室出版《中葡對照基本法律詞條》,這是澳門歷史上首部中葡文對照的基本法律詞彙手冊,共收集了1200個基本法律詞彙。
(三)三個法域法律術語間的差異
有些法律術語在內地法域、香港法域和澳門法域的表述和概念上相同,例如 “dissolution” (解散)、“lien” (留置權)、“offer” (要約)、“incapacity” (無行為能力)、“creditor” (債權人)、“debtor” (債務人)等。
很多法律術語在三個法域的現行法律術語有差異,但它們在表述和概念的所指上呈現出趨於統一與融合的態勢,儘管它們之間的差異與衝突從未消失。三個法域法律術語間的差異既體現在語形也體現在語義之上(語音上的差異不在考慮之列)。現舉若干例有代表性的術語來說明問題。
一般而言,語素順序有變,它們的詞義也會跟著發生變化,比如說 “清算”不同於“算清”。但在三個法域中,個別法律術語雖然語素順序有別,而它們的語義卻基本相同。例如對於“transfer” 一詞的譯名,內地用“轉讓”[④],澳門用“移轉”[⑤],香港則同時用“轉讓”[⑥] 、“移轉”[⑦]和“轉移”[⑧]。
在三個法域的法律術語中,有些雖然在語素選擇方面有差異,但實際上卻指向同一法律概念。
三個法域,兩種譯法
英文 | 內地 | 香港 | 澳門 | 備註 |
acceptance | 承諾 | 承約/接受要約 | 承諾 | * |
bearer | 持票人 | 持票人 | 持票人 | * |
bona fide [also on/of good faith] | 善意 | 真誠 | 善意 | * |
drawer | 出票人 | 出票人 | 出票人 | * |
indorsee [also endorsee] | 被背書人 | 承背書人 | 被背書人 | * |
the insured; the assured; the person insured | 被保險人 | 受保人 | 被保險人 | * |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智慧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 | 智慧財產權 | * |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liable jointly and severally | 負連帶責任 | 負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共同及個別地負責) | 負連帶責任 | * |
pledgee | 質權人 | 承押人 | 質權人 | * |
pledgor | 出質人 | 質押人 | 出質人 | * |
power of disposition | 處分權 | 處置權 | 處分權 | * |
reasonable care | 合理注意(合理的注意) | 合理的謹慎 | 合理注意 | * |
seller | 出賣人 | 賣方 | 出賣人 | * |
successful tenderer | 中標人 | 中標人 | 中標人 | * |
三個法域,三種譯法
英文 | 內地 | 香港 | 澳門 | 備註 |
insolvent | 缺乏清償能力 | 無力清償 | 無償還能力 | * |
*參考香港律政司編:《英漢民商事法律詞彙》 (第二版,2004年,310-413頁)
例子一: “bankruptcy”(三個法域的中文法律術語翻譯全部是“破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業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明顯喪失清還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進行重整。
第7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2條規定: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因此,在內地,破產是指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一種狀態;或指合夥人或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狀態,它也適合於自然人。
按照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2條規定,如債權人證實:(a)商業企業主未履行債務;(b)缺乏資金而逃逸;(c)棄置主要行政管理機關之所在地;(d)浪費財產或使財產消失,虛構債權,或作出任何顯示其有意造成不能如期履行債務之狀況之不當行為,才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商業企業主破產。
而一般自然人欠債,財產內之資產少於負債,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85條,只可宣告該自然人處於無償還能力之狀況,而不是破產狀況。
所以,在澳門破產只是指商業企業主處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其他法定情況的一種狀態。
“破產” 是英文“bankruptcy” 的翻譯,它指自然人或以自然人名義經營商號或合夥經營的無能力償付到期債務的狀況。 而對於公司的無能力償付到期債務的狀況,香港稱為清盤(winding up)。(香港《破產條例》第4條、第6條;在香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條,破產包涵了公司的清盤。)
三個法域對破產的意思,大致上是指一種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狀態,但是三個法域各有差異,內地是對企業、合夥人、自然人或商業銀行而言的狀態,澳門是對商業企業而言的狀態,而香港是對自然人而言的狀態。可見,即使是同一則中文法律術語,如果它們的所指有所不同,那麼它們的法律概念就可能會大相徑庭。由於內地法域和其他法域對某些法律術語的使用與理解極不一致,這就可能為三個法域商賈的法律交往留下“誤會”的可能。
(四) 三個法域法律術語標準化與非標準化
按照術語標準化的要求,在同一種語言中,對於任何一個術語來說,一個名稱應該與一個且只與一個概念相對應。一旦這樣的單參照性原則被違反,就會出現術語使用混亂的現象。
隨著三個法域貿易往來和經濟合作的進一步加強,對於法律術語標準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因為三個法域在商業往來時可能會為法律術語的不同而導致對法律檔的理解造成偏差,而法律術語的標準化則有利於消除經貿合作中有些近義詞的混淆引起的法律訴訟或其他問題;而且毫無疑問,標準化可以有效的減少摩擦、誤解和障礙。雖然三個法域同文同語、同宗同源,但是由於歷史、政治和社會發展中其他因素,使得無論是在法律術語或是在商貿用語中都出現了大量同義不同文的現象,因此無論是基於法律術語翻譯本身的考慮,還是為了適應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迅速發展和對開放中的支撐引領的需要,有學者提出將法律術語翻譯標準化的觀點。
陳可欣在《中國大陸和香港金融術語的英漢翻譯:差別到何種程度及標準化的可能性》 中總結說在經濟全球化、香港回歸以及電腦翻譯技術不斷進步的大背景下,中文金融術語最終會標準化。但是僅僅將經濟全球化,香港回歸和先進的機器翻譯技術作為支持中文金融術語標準化的理據顯然並不充分;因為經濟全球化並不是要求必須統一標準化,文化多元化也是全球化的趨勢下發展的。機器翻譯技術同樣允許並鼓勵多種譯法的存在,不一定要標準化。
屈文生在《漢譯法律術語的淵源、差異與融合——以大陸及台港澳“四大法域”的立法術語為主要考察對象》中稱統一和規範化的漢譯法律譯名無疑可有效的降低我國三個法域間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間的摩擦、誤解和障礙,同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法律的統一;而且三個法域法律術語間的差異與衝突眼下呈現出相互影響與融合的趨勢,而且這種趨勢是長遠的。 正如屈文生所言,法律術語翻譯的標準化確實可以使三個法域投資、經濟往來更加便捷,但是他忽略了一種情況,如果有些法律術語標準化以後不利於三個法域的經濟發展,換句話說,如果標準化會導致因三個法域商賈不瞭解對方法律制度,而對法律術語望文生義,致使誤解法律術語,引起法律爭議,這樣,是否還堅持要標準化呢?是不是應該把法律術語翻譯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標準化,另一部分去標準化呢?
以三個法域的商法為例,所有法律術語翻譯時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可以標準化,標準化以後可以促進三個法域商務往來,並且有利於消除行政執法間的摩擦和誤解;第二類法律術語應該去標準化,原因是這類術語標準化以後會給三個法域商賈造成誤解,鑒於三個法域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所以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相同的中文詞語可能在法律上有本質區別,而去標準化可以最大化的避免此問題的出現,而且有助於加深三個法域商賈對不同法律的認識和瞭解,進一步促進經濟合作。
如何正確理解法律術語的意義? 根據冼景炬和德力克‧利奧畢克(Derek Reobuck)的理論,認為如果我們要瞭解一個法律語言中的語詞和文本(text)的意義,必須要從它的意義參考系統 (Semantic Reference Scheme / System) 去瞭解。 意義參考系統是一個在語言內的概念架構系統,當我們確認、理解和詮釋一個法律語詞、文本的概念時,必須參考和依據。例如,香港中文的法律語詞和文本要具有普通法的意義,它必須以英文普通法的概念去定義、理解和詮釋。同樣地,內地的中文法律術語的意義應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系統理解和詮釋,澳門的中文法律術語的意義應以大陸法系的概念和其本身的制定法條文中理解和詮釋。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指導思想,要求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因此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域的法律術語的銜接和區別,要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下謀劃,充分尊重三個法域彼此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管轄權,既不是要標準化完全清除差異,也不能因差異而形成法律制度壁壘,影響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一體化進程,而應在保持各自法域的特色和優勢的基礎上,將差異轉化為動力,實現有效銜接為跨區域的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合作和商貿往來創造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
(五)計劃
根據上述的方法,當我們理解一個法律術語在粵港澳大灣區三個法域的意義後,我們才可進一步比較異同,從而消除法律術語的混淆,避免誤解。
為要達到以上的目的,本會計劃設立一個跨法域的法律術語庫,以各種方便社會公眾人士獲得取的方式例如網絡平臺,供社會公眾人士、法律界人士、政府組織、調解員、仲裁員、公證員等查閱,使法律術語資訊交流和共用。
要建設一個跨法域的法律術語庫交流共用平臺,需要粵港澳大灣區各持份者包括大灣區地方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法律教學研究機構、法律行業協會等共同努力,組成一隊專業隊伍,研究在三個法域內那些法律術語需要標準化,那些不需要,還設立一個統一的跨區域的工作機制和組織,協調合作建立跨法域的法律術語庫。
(六) 結語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對大灣區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空間佈局多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劃,是我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親自謀劃、部署和推動,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舉措,也是「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粵港澳大灣區存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法域”的特殊情況,在朝著建設經濟合作,實現一體化的營商環境的目標,需要有創新的思維。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若要建構良好的法治營商環境,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基礎建設和配套,而建立一個資訊共用的“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法律術語庫,掃除對不同法域中法律術語和概念的誤解,是粵港澳大灣區經濟一體化法律基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可助力《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所訂立要形成“公平、透明、可預期的一流營商環境”,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著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香港法律翻譯學會
2024年4月1日
[①] 屈文生,汉译法律术语的渊源、差异与融合——以大陆及台港澳“四大法域”的立法术语为主要考察对象,法规翻译 , 2012年第2期(总第51期)
[②] 屈文生,《从词典出发——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的翻译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③]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glossary/homeglos.htm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
[⑤] 澳门《商法典》第878条
[⑥]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4A(1)条
[⑦] 香港《领养条例》第4A(3)条
[⑧] 香港《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条